2019-10-17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》(經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)的規定◕•☁↟,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◕•☁↟,行政法規法規或稅務機關的規定確定•₪。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期限◕•☁↟,稅款的繳納或解繳稅款•₪。
納稅人因特殊困難未能及時繳納稅款的◕•☁↟,可以由省◕•☁↟,自治區◕•☁↟,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推遲徵稅◕•☁↟,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•₪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》(國務院 [2002] 362號)的規定◕•☁↟,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◕•☁↟,這是《稅收徵管法》第三十一條所述的特殊困難◕╃│╃▩:
(1)由於不可抗力◕•☁↟,使納稅人蒙受重大損失◕•☁↟,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;
(2)現有貨幣資金扣除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後◕•☁↟,不足以繳稅•₪。
單列市號計劃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《稅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准許可權◕•☁↟,批准納稅人推遲納稅•₪。
如果滿足上述情況◕•☁↟,則可以從申請延期繳納稅款•₪。瀋陽代賬公司提示的內容您知道了嗎✘╃▩?希望能幫到您☁▩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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